重庆公积金购房提取最新政策
缴存人及其配偶使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我市新建商品住房,符合我市相关提取政策的,可提供《委托书》、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资金由缴存人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支付至相关项目商品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缴存人与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会同开发企业及时退回提取资金。
解 读
(相关资料图)
第一,该政策主要是简化办理流程,优化提取方式,由过去的先自行支付首付款再办理提取,调整为在购房合同登记备案后即可办理提取,进一步减轻购房压力。
第二,该政策目前只适用于购买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新购住房或夫妻双方已存在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也不适用该政策。
第三,同一套商业贷款住房,夫妻双方可各办理一次首付款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足够的情况下,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款总额;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情况下,合计提取金额加上自行支付的首付款金额不得超过首付款总额。
第四,缴存人及配偶在一年内发生全款购房、偿还商业贷款、租赁住房、城镇老旧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等多项住房消费行为的,只能就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五,缴存人与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需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先退还公积金支付的购房首付款后方可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案 例
以前,市民李先生使用商贷购房,需要将购房流程全部走完,自行支付全额购房首付款,取得相关合同、发票之后,再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商贷购房首付款提取。公积金中心将提取资金划到李先生公积金联名卡上。
现在,李先生使用商贷购房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即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资金由李先生委托公积金中心直接支付至相关项目商品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
如果李先生购房首付款需要50万元,李先生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有30万元,那么李先生只需先自行支付20万元首付款,剩余30万元使用公积金直接支付即可。如果李先生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足以支付购房首付款,李先生则李先生无需再另行支付首付款,从而减轻了李先生的购房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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